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第1号)

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11213月表决通过了《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从即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常务理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ping Clan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是TPC

第二条:本会由海内外中华平氏宗亲自愿组织,共同发起并联合开展宗族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追宗固本溯源;传承平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会不介入宗教活动,尊重信仰自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设总部,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海外设分会或联络处、各县市设支会。

第七条:本会由名誉会长一名、第一名誉副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总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第一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若干名组成。分会设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实行选举制。

第八条:本会设立固定的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网站,相互传递有关信息,总会、分会、联络网站设固定的办公室,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联络员由副秘书长兼任。

第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会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本会设立财务统筹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会长兼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主要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后,行使对本会的领导和管理权。常务理事会视其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顾问、顾问组成。

第三章

第十五条:会员的资格和义务

1、凡年满18岁公民,承认本会章程且热爱族事的平氏宗亲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会员有责任发展新会员;

3、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拥护宗族事业,服从本会领导;

4、会员每年必须按时按数交纳一定的会费;

5、会员入会需经理事会通过,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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