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ping Clan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是TPC.

第二条:本会由海内外中华平氏宗亲自愿组织 ,共同发起并联合开展宗族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联络中华平氏宗亲:追宗固本溯源、传承平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会不介入宗教活动,尊重信仰自由。

第二章

第六条:会员分为个人会员或地方(或某支系)宗亲会会员。会员的资格:

1、会员凡经地方或某支系通过某种形式成立的宗亲会,以及年满18岁公民,承认本会章程且热爱族事的平氏宗亲会或平氏宗亲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拥护宗族事业,服从本会领导;

3、会员入会需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3、有参与宗族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联络各地宗亲寻根问祖的权利;

5、有监督宗亲联谊财务收支的权利;

6、有接受困难捐助的权力;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爱国爱民、爱祖敬宗、遵纪守法,联络宗亲,广泛开展宗亲联谊活动的义务;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4、团结互助、不计名利,努力工作,以造福宗亲、民族和国家的义务;

5、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6、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设总会,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海外设分会或联络处、各市县设支会。

第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常务名誉副会长若干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总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监事会主任一名、监事会副主任若干名、监事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总顾问、监事会主任、会长、秘书长和分会会长、秘书长等主要人员组成。理事会由市县支会会长、或者宗族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机构的构成是:分会的会长、秘书长是总会的当任的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支会的会长、秘书长是总会当任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会长实行选举制。名誉会长、总顾问、监事会主任等由各地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十二条:本会设立固定的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网站,相互传递有关信息,总会、分会、联络网站设固定的专人管理,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执行代表人。

第十四条:本会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会下设办公室、财务处、秘书处、编委会。

第十六条:本会由各地会员组成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后,常务理事会行使对本会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视其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基金会,基金会成员由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总顾问提名产生。

第四章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2、筹备召开宗亲联谊会;

3、审议宗亲联谊会报告;

4、决定、终止各项事宜;

5、稽查本会账目,审核财务收支;

6、决定其它事宜。

第二十一条:名誉会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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