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简称:“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ping Cla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是TPC.
第二条:族徽:“平”字篆体加谷穗;会旗:“平”字篆体;族歌:中华平氏宗亲联谊之歌;
第三条:本会是海内外中华平氏宗亲自愿组织,共同发起并联合开展宗族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文化组织。
第四条:本会宗旨:联络中华平氏宗亲,正本追宗溯源,传承平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本会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本会不介入宗教活动,尊重信仰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的资格:
1、凡年满十八岁以上族人,承认本会章程且热爱宗族事业、积极缴纳会地方支系费的平氏宗亲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2、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拥护宗族事业,服从本会领导;
3、会员入会需经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咨询的权利;
3、有参与宗族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联络各地宗亲寻根问祖的权利;
5、有监督宗亲联谊及财务收支的权利;
6、有帮助困难扶智的权力;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尊祖敬宗,联络宗亲,广泛开展宗亲联谊活动;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4、团结互助、不计名利,努力工作,造福宗亲、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5、积极缴纳会费;
6、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总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大会的决议;
2、决定设立分会、支会或者理事会机构;
3、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4、决定分会、支会领导的职务任免;
5、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设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及海外地区设分会,不设理事会,已设理事会的由一套班子兼任。各市、县设支会,不设理事会,已设理事会的由一套班子兼任。(特殊省、地级市可实行一会两制)
第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总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监事会主任一名、监事会副主任若干名、监事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的会长、秘书长是总会当任的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支会的会长、秘书长是总会当任的副会长、副秘书长;
总会实行常委责任制,总会常委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三条:本会组织机构的构成:
理事会由市县支会会长、或者宗族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优秀的宗亲代表组成。
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常务名誉副会长、总顾问、监事会主任、监事会副主任、会长、秘书长和分会会长、秘书长及重点支会会长或者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由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
名誉会长、总顾问、监事会主任、会长、秘书长、常委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由各地分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选举通过产生。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固定的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网站和中华平氏微信总群,相互传递有关信息,总会、分会、支会联络网站设固定的专人管理,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组织机构的主要领导,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本会由各地会员组成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对本会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视其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2、筹备召开宗亲联谊会;
3、审议宗亲联谊会报告;
4、决定、终止各项事宜;
5、稽查本会账目,审核财务收支;
6、决定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本会名誉会长职责:
名誉会长须由族内德高望重具有重大贡献的宗亲担任。监督总会、分会、支会领导履职的能力,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领导有劝退或通过常务理事会终止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本会顾问的职责:
顾问是本会高参,由公正无私的宗亲担任。对本会重大决策和有关具体事宜有建议和监督实施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会监事会职责:
1、审查并监督理事会对本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察并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行使职责情况;
3、审计总会、分会、支会会费及募捐款项的收缴情况;
4、监督总会、分会、支会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职责:
1、执行宗亲联谊大会的决定,主持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决定设立各种办事机构;
4、决定常务名誉副会长、顾问、监事会副主任、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调整;
5、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6、审批本会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1、积极处理好日常工作;
2、积极决策宗亲联谊会相关事宜;
3、协调宗族矛盾;
4、发展会员;
5、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收缴会员会费及募捐款项;
6、协助建立管理中华平氏宗亲网站和中华平氏微信总群;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1、广泛收集整理有关人文典籍。
2、传递有关信息整理分会或支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平氏联谊通讯录》;
3、组织宗亲联谊会的召开,并记录整理和传达各种会议精神;
4、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撰写工作总结;
5、解答各种提案和口头提议;
6、努力帮助各地区编撰《平氏宗谱》弘扬平氏文化,编撰《中华平氏总谱》。
第五章 任 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弘扬中华平氏文化,联宗联谱:
1、收集并整理各地平氏历代名人的人文资料、地方传记与历史典籍;
2、收集整理各地谱牒,进一步完善《中华平氏总谱》;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中华平氏宗亲信息库,加大中华平氏宗亲联谊力度:
1、利用网络、微信总群,分会、各地建立自己的电子邮箱;
2、广泛发动平氏各界知名人士、社会贤达、企业家加入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并及时取得其联络信息;
3、积极鼓励创办实体企业,开展经济合作,为宗亲传递商业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等多方面服务;
4、本会为骨肉同胞寻祖恳亲和宗亲事业提供无偿援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办好慈善事业,扶贫助弱、各地扶智帮困。
第三十条:本会对中华平氏重要的历史文物加以保护和修缮。
第三十一条:本会维护中华平氏宗亲声誉和利益。
第六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募捐款(宗亲各界知名人士);
3、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
4、其他捐款;
第三十三条:本会财务开支范围:
1、宗亲联谊走访开支;
2、各种会议开支;
3、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开支;
4、编纂典籍;
5、祭祀开支;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制度:
1、建立完整的账务体系,一切收支款项必须入账;
2、所有单据有经办人、事由、证明人和审批人才能入账;
3、坚持财务一支笔,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健全手续,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4、总会、分会、支会在每年年底将财务收支情况予以公榜;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
1、无形资产归总会集体所有;
2、财产归总会集体所有;
本章程拟在重庆合川会议上表决通过。
中华平氏宗亲联谊总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